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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在万博召开《专车管理办法》论证会
信息来源: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7    浏览次数: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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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20151010号交通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20151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关于交通部《专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论证会”在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举行,著名行政法专家熊文钊教授、吕立秋博士、国务院法制办原处长谢惠定等出席。

会议持续两个多小时,各位委员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权限,服务型政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得出一致意见:该《办法》违反了《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的规定,遏制了“滴滴打车”这类新生事物的发展,有悖于李克强总理提倡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同时也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相违背。

国务院法制办原处长谢惠定指出,《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围绕“三个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通俗来讲就是企业设立要许可、车辆要许可,驾驶员也要许可。该《办法》在指导思想上存在揽权思想,缺乏服务意识,管得太死,没有体现如何促进网络约车业务的发展。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指导思想,市场能解决的,应交由市场解决。

著名行政法专家熊文钊教授认为

首先,《办法》在立法权限在存在问题。

从《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来看,其性质应当是行政规章,但是没有援引上位法的任何名称和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其立法精神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能够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解决的,政府就应当学会“放”。

交通部制定的《办法》,还涉及价格管理、通信、公安、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在条文中给其它部门创设权利和义务,还设立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明显超越了立法权限。在该事项的立法方面,应当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一同参与,统一意见后,依法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到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与上位法相违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是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延长期限需要经过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其次,《办法》在立法的程序上存在问题。交通出行,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交通部制定《办法》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最后,从时代背景来看,“互联网+便捷交通”大大缓解了交通压力,便利了民众出行。“滴滴打车”这种新兴的交通出行模式,适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应当予以扶持。《办法》有站在既得利益角度考虑问题之嫌,只考虑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与民众需求相背离。

吕立秋博士认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其中第112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以上三项许可,在交通部201416号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如果认定“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需要取得上述三项许可,则属于16号令调整的范畴,不需要制定《办法》。   

从目前来看,《办法》制定和实施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对于新生事物,我们要充分的进行调研,逐步认识和掌握规律,科学立法。

陈建新律师表示,一、对于是否应当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设立“三个许可”以及设立许可的时机是否成熟等问题还值得商榷。二、《办法》设立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还存在问题,行政规章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并不包括交通部在内。三、《办法》规定的具体条文也存在很多问题,如驾驶员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明显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与“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相违背等。

刘胜远律师认为,交通部2014年出台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1511日实施。现在又制定《办法》,就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作清晰界定,解决二者的衔接问题。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主任褚中喜律师认为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管理工作。”职权法定是基本原则,交通部不能以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给自己创设职权,违反了《立法法》第80条关于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规定。

从国家政策导向方面来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顺应了“互联网+”的时代要求,也与“节约型社会”的内在要求相契合。通过互联网平台服务交通运输业,科学合理的整合、配置资源,使大量闲置的社会车辆发挥作用,可以有效补充出租车高峰时运力不足问题,也可减少路面其他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压力。不仅显著提高了交通运输资源的效率,还提升了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品质。

此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吸纳了剩余劳动力,符合李克强总理号召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

会议期间,各位委员都纷纷表示,自己本身也是“滴滴打车”这类软件的使用者,律师经常外地出差,通过网络预约出租车十分便捷。对这类新生事物应当予以扶持,不应管得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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