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信阳市中级法院报送的“文某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入选。 商城县城关迎春台区域的房屋大多建于30年前,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2012年12月8日,商城县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3家评估公司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当年12月11日,商城县有关部门发布《抽签公告》,并于12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 2012年12月24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24号《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文某长期居住的迎春台13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1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商城县有关部门与文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7月15日,该县有关部门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商政补决字[2013]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某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信阳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对原告文某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对此,信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张社军说,本案中,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本案因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了评估机构,且补偿决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权属登记人的问题,故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