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某村村民张某之子吕某因搬离本村,便于1995年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梅某。后因旧村改造,该房屋能够获得可观的拆迁补偿利益,张某竟一纸诉状将儿子和梅某一起告上法庭,称卖房契约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败诉。
村民张某及其丈夫吕某共有三个儿子,夫妻二人均给儿子盖了新房,交给儿子成家后居住,但房屋产权人均是父亲吕某。后张某的次子吕某全家搬离本村,不再在村里居住。经中间人介绍,在1995年,吕某将房屋以14500元的价格卖与本村村民梅某,并在中间人见证下签订了卖房契。契约签订后,梅某当场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钥匙居住至今,拥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去年村中进行旧村改造,该房屋将获得可观的拆迁补偿利益。不料,今年1月,张某反悔卖房,一纸诉状将其子吕某及梅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吕某与梅某于1995年签订的卖房契无效,理由是儿子在她和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卖给梅某,而吕某也承认当初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梅某,认为其与梅某签订的卖房契无效。梅某不解,18年前的买卖合同对方现在竟反悔?住了18年的房子,拆迁利益会失去吗?
莱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父亲吕某名下,但该房屋自建成后,即交由其子吕某居住使用的事实清楚,吕某与梅某签订卖房契后,即将房屋交由梅某居住使用至今。梅某作为本村村民,在本村购买房屋,且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张某作为同村村民也一直在该村居住的证据充分,张某认为其对吕某出卖涉案房屋不知情的主张,与常理不符,其主张其子与梅某签订的卖房契无效不能成立,且有失诚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