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的叶先生来电:1997年,我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面积为12亩,承包户6人分别为我、妻子、2名子女以及我父母。2007年前后,我父母相继去世。前年,我土地承包合同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征地补偿款合计约45万元,村委会为代征单位。去年,我领取了补偿款30万元,剩余15万元被村委会扣留。请问,村委会是否有权扣留土地补偿款?
小莉:衢江区法律人士说,我国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假如叶先生的45万元征地补偿款,是已扣除了土地补偿费的,则叶先生有权享有。
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法确定对耕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即家庭承包。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耕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在此限制下,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所以,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叶先生所在的户中其父母虽然去世,但户内还有4名家庭成员,所以该户原来承包的耕地应由剩余成员继续承包下去,相应的补偿款也全部归其所有,村委会无权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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